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
出台背景是什么?
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海关工作会议要求,创新优化核查方式方法,提升核查工作效能,减少多次、重复下厂,实现“下一次厂,核多项事”,助力外贸保稳提质,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(以下简称“叠加模式”)。
叠加模式主要内容是什么?
海关核查部门在指令研判派发、人员派单和作业实施等环节对同一时期、同一被核查人的多个核查指令进行统筹叠加安排,由同一核查组统一实施。
实施叠加模式有哪些积极作用?
核查组统筹叠加实施多个核查作业时,一并开展相关外勤验核、取证工作,减少重复、多次下厂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、提升核查效能、优化进出口贸易营商环境。
举个例子
2023年上半年,拟对某毛条加工贸易型企业实施两次核查作业:保税货物盘库核查以及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、加工、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核查。实施叠加模式后,两次核查由同一核查组统一实施,真正实现“下一次厂,核多项事”。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,另一方面大大提升了监管效能。
实施叠加模式需满足哪些条件?
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以统筹叠加实施:
(1)被核查人为同一主体;
(2)核查作业未办结。
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得实施
叠加模式:
(1)统筹叠加实施后无法满足作业期限要求的;
(2)重大、紧急事项,需尽快处置的;
(3)存在其他不适合统筹叠加情形的。
再举个例子
核查组正在对某企业实施核查作业,且作业期限即将到期。此时,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下达另一业务领域的核查指令,经综合研判,在上一核查作业期限内无法完成该指令作业,此时符合以上第一类情形“统筹叠加实施后无法满足作业期限要求”,故不得实施统筹叠加。
来源: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